厦门规划部门或可直接核发规划许可证

厦门日报   2017-01-18 17:22

­  建设单位做出书面承诺后,规划部门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得以实现大大简化,这样的情景将成为可能。近日,市规划委编制出台的《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解答了这一问题。《实施规定》不仅通过细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等,大大规范城乡规划领域自由裁量权,还通过规定建筑工程实行告知承诺制等全新举措,为建设单位“减负”。

­  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管理最直接的法定依据,是具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战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实施规定》对《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进一步细化,完善编制和修改程序。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无法实施,确需进行局部、技术性调整优化,且尚未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情形的,《实施规定》明确了规划部门直接进行局部修正的权力。

­  “在明确权力的同时,为了规范权力行使,《实施规定》还明确规定局部修正的要求和程序,为的就是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市规划委相关负责人特别指出,在编制《实施规定》时,细化权力与规范权力两者始终“并轨”考虑。如在《实施规定》中结合行政权力清单规定了“一书三证一核实一认定”的程序中,不仅通过规定其核发和变更的程序,令权力的行使更加程序化和规范化,同时针对违法建设的认定明确了哪些是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哪些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切实减少自由裁量权。

­  创新举措缩短审批流程

­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规定》根据中央“放管服”的精神,结合厦门市“多规合一”改革的经验成果,还创新了一系列缩短审批流程的新举措。相关负责人介绍,如告知承诺制的出现和实施,对于以划拨方式供地,并由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和以出让方式供地,建筑高度24米以内的工业厂房及配套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做出书面承诺后,规划部门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仅能简化审批手续,还减轻了企业负担。如规定了不需要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直接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予以确认的情形,针对实践中因消防、人防、电力以及建筑角点坐标调整等原因,而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建设单位带来不便的情况,为了给建设单位减负,此次通过《实施规定》在竣工规划核实阶段给予确认解决,建设单位今后无需再走变更程序。

­  “希望通过出台《实施规定》能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规范城乡规划领域自由裁量权。”市规划委相关负责人如是说。据悉,《实施规定》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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