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厦门老字号”将受罚 最高可罚款1万元

东南网   2016-12-06 09:16

­  东南网12月6日讯(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林芹)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批准了《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办法》将由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根据《办法》,厦门老字号将实行申报认定管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该称号,否则将可没收其违法所得或最高处1万元的罚款。“厦门老字号”是指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名称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认定的称号。

­  根据《办法》,具备厦门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商事主体可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但“厦门老字号”的字样或者标志只能用于与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商事主体不得改变核定的适用范围。如果个人或企业等擅自使用与“厦门老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标志或组合,将被责令改正,限期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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