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约车细则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平台应先行赔付

厦门晚报   2016-11-30 17:51

­  资料图

­  厦门网-厦门晚报讯(记者 王绍亮 通讯员 张晓阳)在厦门从事网约车行业的企业和个人除了需要符合条件,还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昨日,市运管处介绍,为了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厦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下文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网约车平台、驾驶员及乘客的权利和义务。

­  【平台】

­  对车辆和驾驶员负有管理责任

­  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  《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负有管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

­  网约车平台需要遵守的规定多达14项,如要保证平台可靠运行,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保证线上与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确保车辆和驾驶员没有接入其他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向乘客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鼓励使用电子发票;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等;确保平台数据库实时接入厦门网约车监管平台,并提供符合交通部门对网约车平台监管要求的数据。

­  《实施细则》强调,平台应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或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  【驾驶员】

­  不得巡游揽客、轮排候客

­  或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

­  《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保持车辆和车上设备性能良好,整洁卫生;不得巡游揽客和轮排候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中途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按照网约车平台公司规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  《实施细则》强调,驾驶员要做到人车一致,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接入未取得我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使用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  【乘客】

­  发现人车不一致

­  可以拒付车费

­  《实施细则》规定,乘客应按照客户端应用程序显示金额支付车费和承担依法收费设施、路段的费用;乘车时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精神病人、酗酒者乘车须有监护人陪同;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损坏车内设施;不得要求驾驶员做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乘客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或中止提供服务,已经发生的费用,应由乘客支付。

­  遇以下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还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

­  (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  (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  (三)不按照约定方式提供发票的;

­  (四)因驾驶员责任或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  (五)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

­  【链接】

­  合乘每车每日不得超过4次

­  不得变相从事网约车运营

­  《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要遵守八类规定,每车每日不得超过4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等名义变相从事网约车运营,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

­  合乘出行信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发布,信息内容包括具体合乘时间、行驶路线以及费用分摊等。合乘费用仅限于燃料成本、通行费等直接费用。计费方式按行驶里程计费,不得收取起步费或按时间计费。

­  《实施细则》强调,平台要与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签订合乘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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