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须缴销地税监制发票

厦门网   2016-10-26 08:00

­  (记者 陈泥)记者昨日从地税部门获悉,目前我市仍有部分纳税人未按规定在期限内办理地税监制发票缴销手续。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在4月22日和5月30日,联合发布了有关地税监制发票缴销事项的告知书,要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缴销地税监制发票。

­  地税部门昨日提醒说,纳税人未在今年11月10日前办理地税监制发票缴销手续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五条规定,最高处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将予以没收。

­  据税务人员介绍,我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时,须先行持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领用簿》及未缴销发票,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接受地税机关处理,然后凭地税机关发票缴销凭据,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厦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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