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太不差钱却把儿子告上法院:妈想与你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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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岁的老太太将家中排行老三的儿子告上法院,她称不要钱,只渴望儿子的陪伴,请求法院能够支持她的诉求。这样的纠纷在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还是头一回出现,近日,家事法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老太太的诉求。
【诉求】
老麻烦老大不太公平,老三也要尽责任
阿娣(化名)和老伴育有四个儿子。两位老人年事已高,赡养的问题随之而来。为此,2012年5月,四兄弟坐下来协商,决定由老大和老四共同赡养父亲,老二和老三共同赡养母亲。四个人还签了书面协议作为凭证。这份协议也征得了阿娣和老伴的同意。没想到的是,协议签订两年后,老二先离世了,这样一来,照顾母亲的责任主要落到老三志强(化名)的身上。
但阿娣告诉法官,老三对她关心太少了,她和老伴一直和住在鼓浪屿的大儿子同住,久而久之,她觉得老麻烦大儿子不太公平,所以她希望老三能够遵守协议,履行赡养她的义务。
一开始,阿娣的诉求是,要求志强照顾她,并承担她的生活和医疗费用。但开庭时,老人变更了诉求,只要求老三把她接到家里同住。
老三志强今年50多岁了,在法庭上,他坦承:“这两年对老人家关心不够。”他也承认当时四兄弟签订的协议,不过他说:“我不是不愿意尽赡养义务,而是无能为力。”
志强说,他们一家三口居住在老市区的公房里,儿子都30岁了,他认为老母亲来同住并不是最佳选择。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阿娣多次向法官表示,她不是缺钱花,志强不需要付钱给她,但她希望儿子照顾她的生活起居,多一些陪伴。
【判决】
老人的要求不过分,她有权选择与谁同住
家事法庭审理认为,志强作为子女之一,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阿娣及其老伴年事已高,均需赡养,四兄弟之间达成的协议虽然不能必然免除其他儿子的法定赡养义务,但目前因为志强未尽赡养义务而徒增其他兄弟的赡养负担,实属不该。
即使志强的居住条件有限,也不能阻止母亲选择与任一赡养人同住的权利。因此,阿娣希望得到志强的照料合情合理,也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法庭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协议虽然有效
但不能够因此约束老人
家事法官说,“常回家看看”并不只是道德上面的要求。在法律上,赡养义务也并不仅限于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在经济上的供养,更应体现在生活中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老人要求的“陪伴”有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从目前审理的案件来看,对多子女的家庭来说,上了年纪的父母大多希望能够“一碗水端平”,不管是在“麻烦”子女的方面,或者是说日后的财产分配方面,这样也更有利于子女之间的关系。
家事法官说,在本案中,四兄弟之间签订的协议虽然有效,但是不能够因此约束老人,老人有选择权,也可以“变卦”。至于起诉到法院来的,则要根据老人以及各赡养人的客观情况,从保护老人的角度来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