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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万打到女婿账户离婚时争不休 法官:转账时最好做备注

2016-08-28 08:58 来源:海峡导报 0

  法官说法

  没有备注,就算赠与夫妻二人

  转账的钱没写名字,究竟是谁的不好说;车位有登记,就有一定的公示效力。

  法官分析说,这84万元是分三笔转的,一笔34万元和一笔30万元在转账时都没有任何备注,应该视为对小菲夫妻的共同赠与。

  因为,小菲父亲在事先未作任何明确意思表达的前提下,直接将用于购买纸黄金的34万元转账至女婿账上,应视为对夫妻共同的赠与。

  同理,小菲母亲转给女婿的30万元也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官认定,女婿用这64万元款项购买的第157号车位以及轿车一辆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不过,另一笔20万元被小刘用于购买第二个车位,直接登记在小菲名下,这笔款项资金流向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小菲购买车位,应该视为二老对女儿的单方面赠与。所以,法官认定,第133号车位为小菲的个人财产,不应分配。

  律师提醒

  转账给子女,最好要注明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因此,父母转给子女及其配偶的钱首先应当明确其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如果是借贷,应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处理;如果是赠与,一般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除非有证据证明该赠与仅是对夫妻一方的赠与。父母赠与子女的钱,如果想指定单独给子女,应在转账附注中特别说明,或者与受赠人签订明确的赠与协议。

  专家说法

  夫妻离婚,财产咋分?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说,只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不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杨长平/文 陶小莫/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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