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法院今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涉案金额3.3亿
闽南网7月29日讯(闽南网见习记者袁静静 陈燕燕)今天上午,在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达3亿多。案件审理持续到下午,审判结果尚未公布。
在法庭上,公诉方控告林某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为本案涉案金额数目大、人数多、影响范围广,并且林某文的客观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金融秩序。随后,辩护方提出异议,于是双方主要就以下两点进行辩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
辩护方认为林某文的行为主要是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量较少。在相关政策中政府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此外,林某文吸存对象是朋友或亲戚,影响范围小,并且其中有人是主动借贷资金。
公诉方驳回,林某文吸存的资金是用于银行过桥,具有高风险性,非政策所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活跃民间资本。此外,人们主动上门借贷给林某文,而林某文没有审核对方的情况,来者不拒,久而久之,“借贷给林某文,获取高额的利息”这个信息通过口耳相传的形式宣传出去,因此,林某文的银行过桥影响对象、借贷范围具有不特定的公众性,而且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所以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引发社会的不稳定,故同时又是一种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行为。
涉嫌金额认定
辩护方认为本案涉嫌吸存金额的数目应少于被控诉金额,理由如下,吸存人员中,有一部分人与林某文在平日里有生意上的资金往来,在此期间,林某文不仅吸取金额,也有转出金额,所以很难认定是林某文是“吸存或者被吸存”,因此这一部分的人群的金额应该被剔除。
公诉方驳回,本案可计算的吸存对象达100余人,还有二线、三线的吸存对象无法准确计算,并且涉嫌的金额也难以准确估算,可计算到的账面进账金额达8.7亿元,出账金额达8.6亿元,本案以借条为主要认定的凭证标准,共计吸收资金3.3亿元。
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文以从事银行过桥生意及建造厂房,急需大量流动资金为由,承诺支付1.5分至3分不等的高额月息作为回报,向亲戚、朋友、同乡等人吸收资金3.3亿余元人民币。2013年12月以前,林某文尚能偿付部分借款本金或利息,后其资金链断裂,无力偿付到期的借款及本息,造成经济损失1.8亿余元人民币。2014年8月被吸存人集体报案,同年9月,林某文自行到厦门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据了解,林某文是泉州市安溪县蓬莱镇联盟村人,在当地有些名气,曾任泉州驻厦门商会的副会长,在安溪捐学校捐寺庙,做了不少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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