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男子扮职员专偷写字楼 3个月内作案10起
厦门网-厦门晚报讯(记者彭菲 通讯员杨长平)伪装成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大楼,然后再溜进无人办公室,趁机偷走值钱的东西。这样的勾当,滕某在3个月内干了10次,最终,他还是被警方抓获了。近日,思明区法院判处滕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责令其赔偿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目前判决已生效。
滕某今年24岁,初中文化,来厦后无固定职业。法院查明,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间,他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在岛内多处办公楼作案,作案10起,盗得财物价值4万多元,大部分为手机、笔记本电脑和现金。
办案法官介绍,滕某首先是假扮成公司的职员混入办公楼层,之后选择高层管理人员的独立办公室下手,或者选择设置成格子间的办公区域下手。去年1月26日下午上班时间,他进入湖里华盛路某电子公司的办公楼,发现二楼的总经理办公室空无一人,他偷走了办公桌上的手机以及钱包。两天后的上午,他以同样的手法,偷走了某公司部门经理办公桌上的平板电脑和手提包。
损失最多的是市民王女士。王女士是翔安区一家电子公司的职员,整个办公室被设置成格子间。2015年1月13日,滕某溜进这家公司,王女士暂时离位,鬼鬼祟祟的滕某溜进她的格子间时没有被发现。王女士损失一部手机和500元现金,其支付宝账户被人通过手机支付了1.1万多元。
思明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可估价值及现金共计437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法官释疑】
为何没认定其信用卡诈骗罪
王女士支付宝账户被人通过手机支付了1.1万多元。这是不是滕某干的?如果是,为什么没有认定其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办案法官说,在案证据表明,王女士的被盗手机在案发当天的下午2点左右通过支付宝进行消费,而王女士发现手机丢失是在当天中午12点半左右,中间大约有一个半小时时间,仅有滕某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不足以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而且滕某本身对破解密码等细节也交代不清,因此认定证据不足,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官说,在刑事诉讼中必须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当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而且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官提醒】
要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办公写字楼的物业要加强管理,市民在办公环境同样要加强警惕,手机丢失后,要及时处理与手机绑定的一系列支付类的程序,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