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厦门高速公路支队公安行政处罚公告
2016-05-14 09:22 来源:海西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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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队对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2月24日期间因涉酒案件需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人员进行处罚向社会公告。
现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1.现查明,以下人员因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逾期未接受处理。
2.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厦门高速公路支队对以上违法嫌疑人于2016年03月06日均已送达业务办理告知单,并在告知单送达20天后再次电话通知违法嫌疑人前来我队处理其违法,以上违法嫌疑人都未前来我队处理违法。现我队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对上述违法嫌疑人依法做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对公安机关做出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嫌疑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违法嫌疑人应在被告知后3日内向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厦门高速公路支队(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杏林湾路1611号)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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