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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房东租房给人开赌场 获刑八个月

2016-05-08 09:08 来源:海峡导报 0

­  明知他人要开赌场,仍将房子租给他人,近日,“二房东”王某获刑八个月,法院判决认为,王某的行为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

­  王某今年41岁,初中文化,无业,以前就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5年刑满释放。没想到,他出狱后最终又参与了开设赌场。

­  经查,案发前,王某租赁了厦门市思明区明发商业广场的一处店面。随后,王某在明知他人要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将该场地提供给“阿明”(另案处理)用于开设赌场,约定场地费每天1000元人民币。

­  该赌场提供扑克牌,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营利。而被告人肖某受雇于该赌场,负责望风。

­  2015年5月28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场所抓获王某、肖某以及数名参赌人员,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水钱箱一个、对讲机一部、违法所得水钱人民币74800元、赌资43240元。

­  案发后,王某和肖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提起公诉。

­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  法官说法

­  为开赌场提供场地 “明知”就构成犯罪

­  法院判决认为,王某明知他人欲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场所并收取场地费;被告人肖某受雇于赌场负责望风,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  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和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他们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王某能够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因此,法院决定对王某、肖某从轻处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海峡导报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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