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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没防护措施致男子十级伤残 单位赔偿11万

2016-02-28 08:40 来源:海峡导报 0

  因施工引发的伤害不少,近日,电动车骑手小吴也为此状告施工单位,索赔37万多元。小吴是在骑电动车路过施工地点时,因现场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电动车撞上电力井盖,导致他摔伤昏迷,造成十级伤残。

  事发当天傍晚,原告小吴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海沧区马青路行驶,途中,他路过一施工地段时,车辆意外碰撞电力井盖。撞击之后,电动车头冲入井中,小吴当场摔飞,受伤昏迷。

  小吴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他身上多处骨折、韧带断裂,还有腹部挫伤和创伤性牙齿脱落。经鉴定,他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经查,事故发生时,事故地点正在进行工程施工。事发后,海沧交警大队作出认定,认为施工单位未在施工作业地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告小吴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施工道路上行驶时,对前方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

  近日,小吴将施工单位和发包单位都告上了法庭,索赔37万多元。

  开庭时,被告施工单位答辩说,原告小吴自己驾驶车辆没有注意道路安全,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根据交警认定,小吴对自身责任需要承担40%的责任。

  发包单位答辩说,事故认定书已经明确排除了发包单位在事故中的责任。发包单位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受伤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须赔偿。

  法官说法

  施工单位担责70%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施工单位应承担70%责任,即赔偿原告小吴各项经济损失11万多元。

  法官分析说,依据海沧交警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施工单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所以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小吴负事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

  法官还说,本案当中,发包单位作为事故发生地施工工程的发包方,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其发包行为不存在过错,因此发包单位无需承担事故责任。(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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