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制定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可聘请第三方
闽南网12月12日讯 昨日,海都记者从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12月3日印发执行,有效期5年。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建立物业管理互动共治体系。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物业活动的监督检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备、成立和换届,以及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等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标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等重要信息,并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标牌长期公示。
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和消防设施设备,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并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管理时,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
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应当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评价范围。本市物业项目鼓励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开工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装饰装修的时间、内容、垃圾处理、噪音控制,以及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保护管理等事项和违约责任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返还装修保证金。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或未履行协议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限制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六种情形下 可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有下列六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紧急维修程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的;
电梯出现故障,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
高层住宅水泵等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水的;
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存在脱落危险的;
共用给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脱落等,不能正常使用的;
消防设施出现故障,消防部门下达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或者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海都记者 兰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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