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处罚旅游不文明行为 国庆在厦游客应加强自我约束

厦门日报   2017-09-27 11:35

  《规定》将重点治理不文明旅游行为。(漫画/黄嵘)

  厦门常年游客如潮,是许多游客钟情的旅游度假胜地,然而,个别游客乱扔垃圾、破坏设施、扰乱公共秩序等不文明行为,影响了旅游景区的环境和秩序,损害了其他游客的合法权益。将于10月1日实施的《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不文明旅游明确纳入了重点治理清单。市旅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他们将在旅游系统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加大对文明旅游工作的日常检查力度,督促旅行社、导游落实“一岗双责”,把文明旅游倡导责任落到实处,在全市形成文明旅游的好风尚。

[明确法律责任]旅行社未尽文明旅游告知义务也要担责

  旅游过程中乱扔垃圾破坏环境、在文物古迹或旅游设施上刻下“到此一游”、乘坐车船不遵守公共交通秩序……每逢旅游旺季,总能窥见一些不文明旅游行为。据了解,此前国家旅游局曾出台过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指出了游客9类行为将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也对“文明旅游”做出过相关规定。但旅游不文明现象,似乎成为“人人喊打”,但又人人“只喊不打”的顽疾。

  “此前的法规都是倡导性的,惩戒旅游不文明行为应动真格。”市旅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仅通过倡导性条款和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并无法彻底根除部分游客旅游出行中的陋习。在本次《规定》中,除了有对遵守文明旅游倡导性、原则性规定的条款,最重要的是明确了旅游者实施不文明旅游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旅行社、导游没有做到文明旅游告知义务、没有对不文明旅游行为劝阻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手段,对不文明旅游者进行惩戒,起到震慑效应,也显示了我市对旅游不文明行为进行严厉惩戒的决心。

  [确保执法有据]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实施行政处罚权

  据介绍,以往对不文明旅游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往往没有直接处罚权(大都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处理)。在《规定》中,明确了市、区两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和导游在未尽到文明旅游义务,可以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市旅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和导游员与游客接触时间最长,是文明旅游行为重要的引导者、传播者,对文明旅游倡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外,《规定》还实施信用管理。对不文明旅游者和未履行责任的旅行社、导游员通过录入信用档案等方式,实施信用评价和惩戒。通过对不履行责任的旅行社、导游员进行处罚,传导压力,将文明旅游宣传责任落到实处。

 【链接】

  《规定》关于文明旅游的条款

  第二十七条旅游观光应当尊重本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旅行社、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第四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其相关信息进行记录:

  (一)扰乱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二)破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生态环境的;

  (三)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

  (四)依照本规定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对前款规定的旅游者,旅行社、景区等旅游经营者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旅游服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具体办法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未书面告知旅游者不得有本规定第四十四条列举的行为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导游在导览过程中,未告知旅游者不得有本规定第四十四条列举的行为,对旅游者的此类行为未予以劝阻,或者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相关情况通报所在旅行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旅行社、导游有前两款行为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录入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施信用评价和惩戒。(记者 吴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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