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内政部”修正“社维法” 散布假讯息可罚30万元

华夏经纬网   2018-12-07 10:22

  华夏经纬网12月7日讯:据台湾《ETtoday新闻云》报道,台当局要加强管制假讯息了!“内政部”6日通过“社会秩序维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明知为有关灾害之不实信息而为通报者,科新台币3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另散布有关灾害之不实信息,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或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1百万元以下罚金,若因而致人员伤亡者,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报道,台“内政部”昨表示,假讯息对“国安”、社会治安造成影响,为杜绝假讯息泛滥,参考在“立法院”审议的“数字通讯传播法草案”,修正“社会秩序维护法”,删除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款“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规定,因该要件抽象不明确,造成认事用法困难。

  “内政部”强调,本次增订第六十三条之一“假讯息条款”,针对经举报意图影响公共秩序,散布传播明知为不实之事,足以使公众产生畏惧或恐慌者,始予以处罚。

  “内政部”表示,为杜绝假讯息泛滥,参考目前在“立法院”审议之“数字通讯传播法”(草案),修正“社会秩序维护法”等相关条文,草案将陈报“行政院”审查后,尽速送请“立法院”审议,相关重点包括:

  一、删除现行“社维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规定:“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要件过于抽象不明确,造成认事用法之困难,故参据“行政院”假讯息定义(故意虚假危害3要素)及法院裁判见解通说,增订“社维法”第63条之1,同时删除本条款规定。

  二、增订“社维法”第63条之1,针对经举报意图影响公共秩序,散布传播明知为不实之事,足以使公众产生畏惧或恐慌者,始予以处罚。

  三、修正现行“社维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规定,增订“但本‘法令’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以避免分则处罚条款抵触总则规定。

  “内政部”强调,假讯息的泛滥对社会互信、当局公权力的执行,甚至对民主机制造成伤害与冲击,已成为欧美等民主地区严阵以待的问题。因此,将持续与NCC、“法务部”或是“国安”单位协调及整合各方意见,并参考其他地区的经验,确保衡平言论自由及安全,给社会大众干净的媒体环境。

  此外,为避免重大灾害发生时,因不实信息影响救灾,防制通报或散布灾害相关假讯息,“内政部”也通过“灾害防救法”第41条修正草案,明定针对通报灾害之不实信息,或以任何方式散布,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或有危害安全之虞,甚至因而致人员伤亡情形,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1百万元以下罚金。草案将陈报“行政院”审查后,尽速送请“立法院”审议。

  “内政部”表示,这次“修法”增订,明知为有关灾害之不实信息而为通报者,科新台币3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另散布有关灾害之不实信息,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或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1百万元以下罚金,若因而致人员伤亡者,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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