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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可获3万补贴

2015-09-07 11:36 来源:石狮日报 0

  福建省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闽十五条”),将全面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暂免小微企业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闽十五条”明确提出对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省级财政在挂牌当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闽十五条”规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的,可享受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此外,“闽十五条”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开展城乡劳动者岗前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等各类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证书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给予350-2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记者  欧润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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