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国土资源局某股股长受贿 一审获刑两年
2015-08-22 08:07 来源: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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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网8月22日讯 昨日,海都记者从石狮法院获悉,石狮市国土资源局某股股长洪某贤,14次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钱财共计人民币765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目前,该案处于上诉期。
洪某贤,1977年生,石狮人。2014年11月19日被石狮市纪委审查,期间,他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在本案被取保候审期间,洪某贤向司法机关举报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蒋某某已被法院判处刑罚。
石狮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贤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以自首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是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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