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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将“浮出水面” 石狮小贷公司或将迎来利好

2015-08-20 16:29 来源:石狮日报 0

  记者从多渠道了解到,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放贷组织等进行了范围、监管以及一些基本规则要求的规范,指出了此次放贷组织的具体监管部门,并对放贷组织设立时有一定的资金要求。对于放贷组织融入资金渠道和比例的进一步放开,也更加符合目前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也会是未来放贷组织考虑的方式之一,向股东借款以及银行融资则较为便利。

  小贷公司将迎来利好

  石狮市是民间资本活跃城市,有关人士表示,与之前小贷公司只能使用注册资本进行放贷有所不同,此次则放开了放贷组织的放贷资金来源,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这对于石狮来说,应该是一个利好消息。

  一位小贷公司老总认为,对于目前已在运作经营的小贷公司是一次利好,之前由于使用注册资本进行放贷,很容易在开业之后很短的时间内将注册资金消耗殆尽,导致之后的业务无法开展。而此次可以向股东借款增加可贷资金。而对于股东实力雄厚的小贷公司则是一次发展良机,可以加大可贷资金规模,进而形成更好的盈利预期。

  除了资金杠杆放大之外,经营地域也进行了适当放开。一位监管人士则认为,之前对于小贷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而此次则有意将经营地域放开,这样有利于业务、风控扎实的小贷公司快速壮大。而促成此次地域放开,或许还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有关联。

  500万元可设立放贷公司

  除了监管部门作出规定之外,对于放贷组织的设立也提出一定门槛。在意见稿中,规定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等值5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等值1000万元人民币。

  央行在对意见稿进行的说明中指出,本《条例》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国务院决定由有关部门监管的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本条例。

  除了融资方式多样化之外,在意见稿中还提及,“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综合辖区内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整体资信状况、盈利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融入资金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

  在意见稿中,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一位银行人士告诉记者,意见稿中提及监管部分则是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部门,较大概率应该是由各省市金融办管辖。

  一位民间放贷人士则认为,央行出台的放贷条例,能够在未来有效地防止之前在民间借贷融资中出现的一些乱象。(记者 杨朝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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