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排查环境风险,防范突发事件。记者昨日从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获悉,我市确定首批140余家重点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并要求企业在10月底前完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报送。
当前环境问题得到空前关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除了今年新修订实施的《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也于今年6月5日正式施行。石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企业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值得关注的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出了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8月12日,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下发的文件通知要求:各环境风险企业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组织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应急演练,提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和水平。尚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尽快开展该项工作并到环保部门备案;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要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进行检验,编制满三年的企业要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回顾性评估并及时修订。各环境风险企业应于10月31日前,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同时,企业要建立日常环境安全隐患自查制度,在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将本企业当季度的排查情况报送各环境监察中队。
据悉,我市首批确定了140余家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等相关工作,涉及液氨、液氯、电镀、皮革、漂染、化工、热电等多个行业。(记者 林恩炳 通讯员 陈小珍)
法规链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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