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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失业保险待遇上调幅度15%

2015-08-18 09:46 来源:石狮日报 0

  记者从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70元调整为1350元。为保障失业保险参保人在失业期间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失业保险金领取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市人社局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时将失业保险待遇与最低工资标准做联动调整,上调幅度15%。

  据了解,调整后各档次失业金计发标准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每月可领94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每月可领取1012.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为每月1080元。同时,领取失业金人员的每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195.7元调整至232.75元。(记者 周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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