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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解答农村宅基地若干信访问题

2015-08-04 08:30 来源:石狮日报 0

  农村宅基地建设问题是群众关注的热点,日前,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卢明鹏就农村宅基地若干信访问题进行了解答。

  类型一:建设用地批准书中用地单位名称是否能够申请变更?

  答:不能直接在建设用地批准书上进行更改。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房地产登记中心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类型二:未批先建后能否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

  答: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 号)第四十条规定:严禁对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因此,受政策限制,未批先建民房未能补办用地手续。

  类型三:村民能否申请农村宅基地?

  答: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批准个人在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目前石狮已经作为一个城市,按照全域城市化管理,因此依法不再批准个人独立建房的宅基地。今后,各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类型四:批而未建宅基地地类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图要求的呢?

  答:根据《福建省办法》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除前款规定之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类型五:哪些情形不予批准宅基地?

  答: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三)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类型六:村民有多处住宅,能否再申请宅基地?

  答: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旧住宅用地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第九条,农村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近两年来,我市共办理201宗计27128.85平方米。(记者  许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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