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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民间融资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2015-07-22 11:04 来源:石狮日报 0

  《石狮市民间融资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8月1日开始试行   

  石狮民营经济发达,产业基础扎实,中小微企业数量繁多,市场体系完善,民间金融活跃。由于民间融资交易简便、门槛较低、利率灵活,使得民间融资成为我市中小企业和个人获取资金的主要方式之一,相当一部分的资金缺口依靠民间融资解决,但也同时存在一些诚信缺失、风险意识不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如何趋利避害,引导民间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成为近年来热点问题。作为泉州金改先行区的石狮经过不断探索,日前出台了《石狮市民间融资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民间融资登记主体、登记内容、登记行为规范、查询管理和监管服务等做出详细规定,这一举措,有望加速我市民间金融向阳光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同时对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维护区域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也将产生重大的积极影响。

  民间融资登记以当事人自愿登记为原则

  《规定》提出,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租赁、贸易赊账等方式,进行民间资金融通的活动。民间融资应当遵循依法守信、平等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间融资登记以当事人自愿登记为原则,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民间融资双方当事人应自民间融资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

  1.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开展与民间融资有关的业务;

  2.涉及政府注资的民间融资业务;

  3.民间融资额度或融资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对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有较大影响或社会影响面较大的,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单笔融资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企业单笔融资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融资50万元及以上且涉及人数10人及以上的;单次向10个及以上的人融资。

  为提高民间融资登记的吸引力,《规定》提出,民间融资登记对象可享受民间融资登记事前的抵质押登记便利、财务法律免费咨询,事中的规范合同样本、融资风险温馨提示,事后的金融合法权益法律保护、信用信息奖励约束等服务。

  民间融资行为必须守住“三条底线”

  《规定》提出,民间融资行为必须守住“三条底线”:一是确保民间融资中出借的资金是出借方的合法自有资金,不得以非法集资或违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出借;二是借贷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三是民间融资中发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问题,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追债。对涉嫌违反上述“三条底线”的民间融资行为,各相关部门应根据监管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此外,经登记服务中心登记的民间融资活动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时,债权人凭《石狮市民间融资成交登记受理函》可享受地方法院金融案件审判“绿色通道”服务,即案件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经债权文书公证后的民间融资纠纷,债权人可凭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审查后,依法从速进行处理。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是公益性机构

  石狮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是由政府管理的公益性机构,挂靠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登记石狮市辖区内民间融资情况,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数据库,并承担民间融资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不直接参与民间融资业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提出,民间融资登记信息将作为重要信用信息予以采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民间融资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登记服务中心在数据信息汇总、加工、整理的全工程中保持客观、中立的地位。登记服务中心提供民间融资成交登记和民间融资意向登记服务。

  记者获悉,《规定》将于8月1日起正式试行。

  业内人士认为,《规定》是我市第一次给民间金融立的规矩。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目标和泉州金改发展目标相契合,“围绕一条主线,打通两个通道”,这两个通道,要打通金融资本进入到实体经济的通道,要打通民间资本进入到金融领域,从而服务实体经济的通道,长远看,《规定》必将对我市实体经济起到重要的助推作用。(记者 谭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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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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