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法院实行悬赏执行 悬赏金最高为举报财产处理额的30%
继晒“老赖”之后,石狮法院近日又出新举措,出台了《石狮市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依靠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旨在遏制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等不法行为,严打被执行人隐匿行踪、转移、隐藏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即日起,符合条件者可向石狮法院申请悬赏执行,同时,对举报人的身份等信息情况严加保密。
根据通知要求,五类情形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石狮法院申请悬赏执行,分别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案件;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案件;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嫌疑且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的案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悬赏执行的其他情形。
通知要求,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给予举报人的悬赏金的比例为不低于举报财产处理额的1%,但不超过举报财产处理额的30%,具体比例由申请执行人确定。如执行案的财产处理额为100万元,那么悬赏金最低为1万元,最高为30万元。而人民法院因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重大执行案件或系列执行案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的,悬赏金为举报财产处理额的1%-10%。同时,举报被执行人下落,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并拘留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按500元/人的标准奖励举报人。
根据要求,举报人可拨打悬赏执行举报电话83283110,对以下7种情况进行举报,分别为: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办公地址;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举报人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比例奖励领取悬赏金。(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洪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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