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召开错时执法严厉打击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行为工作动员大会
2015-06-12 17:11 来源:石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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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我市召开错时执法严厉打击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行为工作动员大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我市从即日起开展专项行动通过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严厉打击重点污染企业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违法行为。值得关注的是,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留;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停业、关闭。
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关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等等。
第六十五条同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参照“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 林恩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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