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开展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连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明确隐患判定标准、开展连片联合执法、查处安全违法案件……6月以来,石狮市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连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疏堵结合、多措并举,提升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截至目前,市应急局组织镇(街道)连片联合执法人员检查企业40余家次,依法查处此类案件6件,处罚总金额4.8万元。
“厂中厂”重大事故隐患,成为本次专项行动整治重点。据悉,“厂中厂”是指一个生产经营主体将厂区的全部或部分场所,出租给其他主体(包括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然而,“厂中厂”在一些地方普遍存在安全基础较差、安全管理混乱、隐蔽性强等问题,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其项目、场所、设备随意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容易出现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等问题,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导致安全隐患大量存在。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多起重特大火灾事故多与“厂中厂”有关。
“‘厂中厂’相关问题隐患,被应急管理部列为重大事故隐患!”市应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未对承包商、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或未定期安全检查的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直击隐患,联合攻坚。今年7月4日,市应急局召开会议向全市工贸企业进一步宣讲相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据悉,石狮市安办、应急局结合近年来工贸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案例,整理制作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图鉴》,第一条就是工贸企业的“厂中厂”问题。同时,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连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厂中厂”问题。2024年4月3日,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某服饰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市应急局依法决定给予该服饰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共处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危险作业罪的条文,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涉嫌危险作业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林恩炳 通讯员 蔡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