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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证上岗 企业个人双双受罚

石狮日报   2023-02-17 09:19

  典型案例:

  2022年8月17日,石狮市应急管理局2名行政执法人员对石狮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特种作业人员杨某某、梁某某、邹某某所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无法在应急管理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cx.mem.gov.cn)查询到相关信息,三人涉嫌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同年8月19日,石狮市应急管理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石狮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人民币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杨某某、梁某某、邹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石狮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给予杨某某、梁某某、邹某某三人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 林恩炳 通讯员 蔡振辉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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