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危化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变更 未及时申请变更被处罚1万元

石狮日报   2021-11-09 10:04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未在20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被处罚1万元!记者近日从石狮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的一个行政处罚案件,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具有典型意义,需要引起相关企业的重视。

  2021年1月27日,石狮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20个工作日内,向石狮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实施处罚的标准为: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综上,石狮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

  (记者 林恩炳 通讯员 周德志)

  案例解析: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不好,关键在于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既懂生产经营,也懂安全生产管理。

  因此,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随意变更,若要变更需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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