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乡村医生每年最高可获3000元养老补助金

石狮日报   2020-08-21 10:37

  近日,《石狮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保险)实施方案》(简称方案)正式落地,石狮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最高可领取3000元养老保障(保险)补助。这一政策落地,标志着困扰我市乡村医生切身利益的养老保障问题切实得到解决,助力我市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方案规定,养老保障补助的对象分为两类:一是,具备福建省乡村医生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并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在我市村卫生所(室)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二是,长期以来在我市村卫生所(室)工作,截止2020年8月13日满60周岁,在岗在册的乡村医生。

  补助内容包括,截止2020年8月13日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在岗在册乡村医生,市财政每年每人给予3000元养老保障补助;截止2020年8月13日未满60周岁的在岗在册乡村医生,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市财政每年按其实际缴费金额的100%进行补助,每年每人不超过3000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需将参保单位转移到我市相应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挂靠在相应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保,市财政按每年每人3000元标准补助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余缴费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如未转移到我市相应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将视为主动放弃。

  需要注意的是,新加入的乡村医生在岗在册工作一年后,方可申请参加乡村医生养老保障(保险)补助。因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当前年度享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保险)补助资格;离岗或转行从事其他工作的,停止享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保险)补助资格;因违法犯罪、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等被查处的,取消其享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保险)补助资格。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辖区现实际情况,对已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可继续延聘。

  (记者 高荣芳 通讯员 董帝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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