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疫情期间严重困难单位可缓缴最长半年社保费
石狮日报 2020-03-27 16:50
记者从石狮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获悉,日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参保单位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审核办法》,对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最长可缓缴半年。
办法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在申请缓缴前连续三个月亏损且发不出工资的参保单位,可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工伤(简称“三项社会保险”)保险费。这当中,参保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连续亏损的时间,最早从2020年1月算起。连续三个月亏损且发不出工资,是指连续三个月每月亏损且每月发不出工资。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具体办理流程为:参保单位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在不同地区参保的,在各参保地分别提出所参加社会保险的缓缴申请。(记者 周进文 通讯员 林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