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石狮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

石狮日报   2019-11-15 10:33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记者了解到,调整后,石狮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调整后,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五档缩减为四档,分别为1800元、1720元、1570元、1420元。与调整前相比,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8.4%,年均增幅3.3%。其中,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1500元调整为1720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1380元调整为157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18.5元、18元、16.5元、15元。调整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从16元调整为18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从14.6元调整为16.5元。(记者 周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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