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2020年1月1日起全市禁燃高污染燃料

石狮日报   2019-11-12 10:37

  石狮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作调整,从2020年1月1日起,全市市域范围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这是市政府10月30日下发的《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明确的。

  据悉,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严格)”类别。具体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通告》明确,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销售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禁燃区内城市建成区居民生活燃用高污染燃料,鼓励推动其他区域居民的生活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现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质燃气锅炉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改为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专用锅炉,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现有市域范围内65蒸吨/小时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65蒸吨/小时以上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按照省级部门的时限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有关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通告》指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按职责落实禁燃区建设管理工作。其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建立常态化的巡查监管机制,严肃制止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发改、工信、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和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量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促进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违反本通告规定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锅炉的,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7条规定查处。属于违法建设的,城市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查处。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按职责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燃料等的质量监管,依法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料的行为进行查处。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3条规定查处。(记者 许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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