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一女子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被行政拘留3天

泉州晚报   2018-11-22 11:08

­  昨日,记者从石狮市公安局获悉,因乔迁新居,一女子不顾他人劝阻,凌晨违规在小区内放鞭炮,结果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11月20日12时许,石狮公安接到群众报警称19日凌晨4时许,有人在某小区燃放鞭炮,小区内很多正在睡觉的居民被吵醒。接警后,宝盖派出所民警立即到该小区进行调查,查获违规燃放者刘某(女,30岁,重庆人)并传唤至派出所。

  公安机关查实,刘某系该小区业主,在明知该区域不能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下,因搬新家,又比较讲究风俗,便不顾小区人员的劝阻,放鞭炮庆贺。目前,刘某因违反石狮市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在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爆竹,构成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被处以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记者进一步获悉,日前我市重新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具体包括:(一)北环路与福辉路交叉路口起→福辉路→福辉路与香江路十字路口→香江路→香江路、港口大道与学府路交叉路口→学府路→学府路、东港路与峡谷路交叉路口→峡谷路→峡谷路、石永二路与327县道交叉路口→327县道→327县道与326县道交叉路口→326县道→南环路(含南侧石狮辖区)→南环路与石金路交叉路口→石金路→石金路与同兴路交叉路口→同兴路→同兴路与外西环路交叉路口→外西环路→外西环路与狮城大道交叉路口→狮城大道→狮城大道、八七路与西环路交叉路口→西环路→北环路→北环路与福辉路交叉路口为止,所覆盖的封闭型区域。(二)世茂摩天城片区。

  公安机关强调,严禁在禁止燃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者将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另外,因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需在禁止燃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市政府批准,按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  那么石狮现在重新划定的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具体是指哪些地方呢?

­  (一)北环路与福辉路交叉路口起→福辉路→福辉路与香江路十字路口→香江路→香江路、港口大道与学府路交叉路口→学府路→学府路、东港路与峡谷路交叉路口→峡谷路→峡谷路、石永二路与327县道交叉路口→327县道→327县道与326县道交叉路口→326县道→南环路(含南侧石狮辖区)→南环路与石金路交叉路口→石金路→石金路与同兴路交叉路口→同兴路→同兴路与外西环路交叉路口→外西环路→外西环路与狮城大道交叉路口→狮城大道→狮城大道、八七路与西环路交叉路口→西环路→北环路→北环路与福辉路交叉路口为止,所覆盖的封闭型区域。

­  (二)世茂摩天城片区。

­  具体区域请看下图!

­  温馨提示

­  严禁在禁止燃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者将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另外,因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需在禁止燃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市政府批准,按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泉州晚报记者詹伟志 陈灵 通讯员王琦榕)

新闻推荐

频道推荐
  • 泉州街头下起“虫雨”?原来是飘絮
  • 沪通两地南商联动 长三角南安商帮携手共进
  • 国网泉州供电公司:电力赋能 助力外贸企业
  • 24小时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