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出台政策扶持道路货运企业 获无车承运人试点可获50万补助

石狮日报   2018-08-20 09:02

­  货运企业获无车承运人试点可获50万补助

­  近日,石狮市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税收奖励、企业创新补助,助推道路货运企业转型升级和规范管理,鼓励道路货运企业做大做强。

­  《意见》明确,对在我市注册、纳税且经营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账证健全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全面实行自主申报,按实征收,按实抵扣。

­  对物流企业收入全额在我市开票、纳税,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的,分别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60%、70%、80%奖励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扶持基金。

­  同时,鼓励企业创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申报获得“交通部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并取得我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予以一次性补助50万元。但获得无车承运人补助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含)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我市,在承诺经营期内迁出的,企业须全额退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

­  需要指出的是,本意见涉及的补助项目与我市其他补助项目重复、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项目,但不重复享受。

­  本意见制定的激励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

­  据《石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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