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实施2018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

石狮日报   2018-06-06 09:02

  一、休渔对象、区域和时间

­  (一)休渔对象: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  (二)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灯光围(敷)网、张网、刺网、桁杆虾拖和笼壶作业。

­  (三)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拖网、杂渔具和围网(围缯)作业。

­  (四)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从最早的作业开始至最晚结束的作业为止。

­  (五)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  (六)“闽粤海域交界线”是指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管理区域界线以及该线远岸端(117°31′37.40″E,23°09′42.60″N)与台湾岛南端鹅銮鼻灯塔(120°50′43″E,21°54′15″N)连线。

­  二、具体任务

­  (一)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澳口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因修船、避风等特殊情况需在省内跨地区、跨县域休渔的,必须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告,并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委托停泊地渔业执法机构监管。

­  (二)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搬离渔船进库或封存于船舱固定位置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库或封存。

­  (三)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  (四)伏休期间原则上不予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

­  (五)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  (六)伏季休渔期间,除农业部批准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审批伏休渔船被租用进行科研、资源调查等各类项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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