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一男子明知对方饮酒仍将摩托车借其驾驶 涉嫌共同犯罪

泉州晚报   2018-04-21 10:14

­  19日,泉州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在辖区开展夜查统一行动,严查飙车,酒、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截至昨日10时,共查处酒驾50多起,醉驾8起。

­  19日5时20分许,在石狮市九二路与群英中路交叉路口,王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狮交警查获,经检测,其吹气酒精浓度为20mg/100ml,属酒后驾驶。民警依法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王某告诉民警,凌晨时分,他喝了一瓶啤酒便去睡觉,醒来后感觉人很清醒,就开车准备去拉货,没想到一上路就被交警查处。

­  杨某与陈某是工友,两人均在南安某工地打工,10日18时至19时许,杨某约陈某到家里喝酒,喝完酒,陈某说要回工地,杨某就提议让陈某开自己的摩托车回去。其间,陈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测试,他吹气酒精浓度为1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警方表示,杨某在明知陈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对方,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  据交警介绍,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记者 黄枫 通讯员 蒋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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