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沿海五镇符合这些条件无房户可申请宅基地

石狮日报   2017-11-09 15:54

  昨日,市政府印发关于《石狮市沿海五镇民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根据意见,沿海五镇无房户可有条件申请宅基地建房,住房困难户也可有条件申请加层。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  关于无房户申请宅基地

­  意见指出,无房户申请宅基地,主要针对急需住房的无房户(在我市及外地均无住房)。同时,选址要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申请前不能有出卖、转让或赠与原住房等行为;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原则上以“一户3人以上(含3人)”为单位进行申请,用地面积按不大于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大于三层半,建筑面积不大于420平方米,一层建筑高度不超过4.2米、二层及以上楼层建筑高度不超过3.5米进行控制。

­  意见明确,为解决沿海五镇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符合“一户一宅”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四类情形可优先予以解决:一是对新农村建设中因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村集体利益需要而拆除房屋但尚未安置补偿的,经辖区镇人民政府确认,可移位建设;二是对已批未建的宅基地,可申请建设;三是对已向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缴费,但未获得宅基地批准的,可申请选址建设;四是对按照规划建设道路、休闲广场、绿地或其他公共设施需将现有房屋拆除的,可申请移位建设。

­  意见要求,各村要结合民房建设工作,编制或修编村庄规划,留足道路、消防通道、停车位等公共配套及公共开放空间;要研究民房的建筑风格、立面色彩及屋顶形式等元素,建设富有闽南特色的民居。鼓励各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中住宅小区试点(含成片改造)。

­  关于住房困难户申请加层

­  意见允许沿海五镇住房困难户申请加层,但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一是拟申请加层的房屋有用地审批手续的,建筑面积按不超过525平方米,且不超过原批准用地面积的3.5倍进行控制。申请户人口数较多的,可按人均50平方米计算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层。二是对拟申请加层的房屋无用地审批手续的,若属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沿海五镇石结构及危险房屋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狮政综〔2013〕132号)印发之日(2013年9月13日)前已建成的房屋,可受理申请,建筑面积按不超过420平方米,且不超过已建房屋占地面积的3.5倍进行控制;若属2013年9月13日以后违规建设的,不予受理加层申请。

­  关于审批管理相关事项

­  意见明确,为方便群众办事,除无房户申请宅基地、已缴费未批准宅基地申请等新增宅基地申请须报市政府批准外,对在过去新农村建设中房屋被拆除未安置补偿、宅基地已批未建、房屋加层等其他的申请事项,审批权下放至各镇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将建设用地报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审查,经审查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后再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送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备案。

­  意见还明确了审批程序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记者 吴汉松 通讯员 张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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