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冒公安机关人员 录制小视频发朋友圈炫耀

石狮日报   2017-11-06 08:52

­  近日,记者从石狮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获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嫌疑人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

­  10月30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段手持人民警察证且自称公安人员的小视频。经调查,办案民警第一时间查实该男子系王某,并非公安人员。当日16时许,民警在石狮某汽车修理店抓获王某。经询问查证,王某对其使用伪造的人民警察证假冒公安人员的行为供认不讳。王某称,其因酒后想炫耀而手持购买的伪造的人民警察证,自称公安人员拍摄小视频发于其朋友圈。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王某已经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十分后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查找王某购买伪造人民警察证的渠道线索。(记者 杨德华 通讯员 蒲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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