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2017年新市民及民办高校人才“积分入住”保障实施细则

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7-07-05 16:41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规范2017年度“积分入住”工作程序,根据《石狮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规定》和《石狮市2017年度新市民及民办高校人才积分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一、申请购房补贴

­  对符合“积分入住”保障条件的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购买普通商品房或二手房,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购房资金补助(取得2017年度“积分入住”购房补贴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住房方可享受补贴)。

­  享受购房资金补助的房屋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以办理产权证时间开始计算)。

­  所购买住房只限石狮市所辖区范围内,购买时间在2017年3月15日之后(包括3月15日),普通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产权登记日期为准。

­  2017年新市民积分入住计划补助指标300套,民办高校人才积分入住计划补助指标50套。

­  1购买普通商品房:具体按三种类型执行:

­  ①:购买住房面积在90㎡以上-144㎡(包含144㎡),补贴金额12万元。

­  ②:购买住房面积在60㎡以上-90㎡以下,补贴金额10万元。

­  ③:购买住房面积在60㎡以下,补贴金额7万元(上述“以上”包括本数)。

­  住房面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建筑面积为准,补贴款在签订购房合同并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合同备案后给予兑现。

­  申请程序:

­  符合“积分入住”条件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提交下列材料:

­  1、《石狮市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积分入住购买商品房补贴审批表》;

­  2、《石狮市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积分入住准入卡》;

­  3、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居住证)及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件;

­  4、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5、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6、预购商品房和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

­  7、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  2购买二手房:

­  购买住房面积在50㎡以上(包含50㎡)的补贴金额5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兑现补贴。

­  申请程序:

­  符合“积分入住”条件购买二手房的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提交下列材料:

­  1、《石狮市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积分入住购买商品房补贴审批表》;

­  2、《石狮市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积分入住准入卡》;

­  3、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居住证)及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4、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  5、办理产权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  二、后续管理及退出机制

­  (一)已领取“积分入住”购房补贴的新市民和民办高校人才,如与房地产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办理退房的,应先退还全部购房补贴款。

­  (二)属于新市民和民办高校人才“积分入住”购房补贴指标的商品房,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上市交易时间,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

­  (三)一对夫妻只能获得一次“积分入住”购房补助资格,入围购房补助的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及其配偶在以后年度不能重复享受购房补助。

­  石狮市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积分入住购买商品房补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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