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实行差别化排污费征收工作

石狮新闻网   2017-06-29 08:27

  记者昨日从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获悉,根据《福建省关于实行差别化排污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要求,近日,石狮市实行差别化排污费征收工作。据悉,从今年3月1日起,我省排污费将实行新的差别化征收政策,新规除对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合理调整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越高其收费越多,最高可加三倍征收排污费。新规同时明确,自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实施之日起,不再征收排污费。

­  新规对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由1.40元/污染当量调整为1.50元/污染当量。在每个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征收范围仅对未纳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污水要征收,已纳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污水不再征收排污费。对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维持不变,仍为1.20元/污染当量。

­  为奖优罚劣、鼓励企业深度治理和超低排放,新规明确,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30%(含)不足50%的,按征收标准的75%征收;低于50%(含)不足75%的,按征收标准的50%征收;低于75%及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25%征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或者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淘汰类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三种情况的,加三倍征收排污费。

­  值得关注的是,明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将推进环境保护“改费为税”,未来将主要通过税收措施来为企业减排提供经济激励。这一制度变化将在法律属性与表现形式、税收减免、征管体制及监督执法等方式带来诸多变化。有关分析认为,环境保护“费改税”将通过税收机制倒逼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转型升级,进而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一个“企业多排多缴税,少排少缴税”的机制,其环保意义远远大于财政收入意义。(记者 林恩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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