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政策以来 石狮全市发放居住证过万
记者获悉,自1月10日,我市公安机关按照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为期半年的居住证申领过渡性政策以来,全市已发放居住证15204张。当前,该政策已经临近结束,公安机关再次提醒有需求的群众务必及时申领。
据悉,根据《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具体到石狮而言,有了这张居住证,外来务工人员就可以享受到教育、就业、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十项基本公共服务,最重要的是还可以享受到我市新市民积分等优惠政策。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介绍,目前居住证申领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窗口实地申领,除灵秀镇、宝盖镇需到镇政府服务大厅办理外,其他镇办的只需到派出所服务窗口办理居住证申领业务;二是微信网上申领,群众微信关注“石狮公安”并输入“居住证”即可看到操作指南,按照实名注册、关注居住证申领人的房屋地址、进行居住证申领人身份信息核实、进行暂住登记、申报居住证申领人的相关材料信息等五个步骤进行申领。
据了解,居住证过渡性政策是指在2017年1月10日至6月30日期间,我市的外来流动人口只需提供11种证明材料的任意一种,就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领到居住证。这11种材料具体包括:1.合法稳定就业证明:①.工商营业执照;②.劳动合同;③.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④.录用(聘用)证书;⑤.社保缴纳凭证等。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①.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②.购房合同;③.房屋租赁合同;④.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3.连续就读证明材料:①.学生证;②.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公安机关进一步指出,居住证过渡性政策到期后(即7月1日起)我市将严格按照《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即:办理居住证须符合“暂住登记满半年”的前提条件)办理居住证申领业务。简单来说,届时申领居住证的前提条件是外来人口需到公安机关进行暂住登记,登记满半年以后,才能提供相关材料申领居住证。
值得一提的是,即便已申领到居住证,还需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居住证有效期一年,到期需签注,有效期满,如果要继续在石狮居住,必须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二是居住地址变更需及时申报,否则会被注销。
公安机关再次强调,有需求申领居住证的群众务必及时办理,否则过渡性政策一旦过期,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即:办理居住证须符合“暂住登记满半年”的前提条件)办理居住证申领业务。(记者 杨德华 通讯员 王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