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瓶装液化石油气开始实名销售

石狮日报   2017-05-30 10:03

­  广大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市民注意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的通知》(闽建城【2017】7号),6月1日起,瓶装液化石油气将实行实名销售,到时候买气记得带上身份证哦!

­  实名购买:

­  请带上有效身份证

­  根据规定,6月1日起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实名制后,单位要购买的,应向企业或供应站点(即销售机构)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书复印件及购气人有效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及护照等),经销售机构工作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购买。首次购买开户还需提供法人登记书原件。个体工商户、个人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同样也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经销售机构工作人员查验登记后才能买。首次购买开户的,还得提供现居住地址证明。而在用气过程中,使用单位(个人)对暂时不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交到充装站或检验机构代管,严禁将钢瓶长期存放在居民区,也不得将未经解体的钢瓶卖给废品收购站。

­  实名销售:

­  钢瓶流转可追溯

­  对于供气方,文件要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得建立健全销售登记台账,对于石油气的流向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并建档备查。此外,供应点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记者同时获悉,泉州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也印发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在实名登记销售的同时,推进钢瓶流转可追溯管理,并与实名制销售信息实时对接。通过二维码、条形码等电子标签对瓶装燃气的充装、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进行可追溯动态监控,做到“户户实名登记、钢瓶去向精准”。各燃气企业得抓紧回收本企业的“流浪瓶”和“不可追溯瓶”,置换成可追溯钢瓶,保证“不漏一户、不漏一瓶”。

­  此外,销售机构若发现有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如超频率购气、大量购气、使用来源不明钢瓶等异常情况的),要果断停止供气并立即向辖区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如遇个别用户不理解且经解释后还拒绝提供实名信息的,同样要向辖区综治、燃气主管及公安部门抄报。

­  运输要求:

­  有资质才能运输

­  《通知》明确,液化石油气运输企业需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危化品运输要求。从事危货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严禁运输车进入禁行区域。

­  泉州市政的发文还要求,在运输、配送瓶装燃气过程中应随车携带出库清单,清单应载明用户实名信息、燃气钢瓶数量等。(记者 康清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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