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强迫搜身侵害人身权益 赔偿4名誉及精神损失费

石狮日报   2017-03-11 10:01

  【案例介绍】张女士到超市购物,经过出口的防盗磁门时,磁门发出报警声。超市工作人员对张女士进行搜身,却并未发现其身上藏有超市里的货物。张女士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并赔偿4000元的名誉及精神损失费,对方予以拒绝。

­  【法律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案例中,该超市对张女士进行搜身,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权益,消费者有权拒绝或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  【消费提醒】消费者人身权益不容侵犯。

­  (记者周进文通讯员卢小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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