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法院首次实现对外籍“老赖”限制出境

石狮日报   2017-03-09 10:49

­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简而言之为“边控”。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限制出境。法定代表人为外国籍的,同样有效。日前,石狮法院首次实现对外籍“老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边控,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  在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某新能源公司被石狮法院判令应向某服饰织造公司支付100万元,施某、侯某对某新能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之后,某服饰公司向石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上述三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他们实施限制出境措施。而新加坡籍的柯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某新能源公司的法人代表被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  3月3日,柯某在北京机场欲乘机回新加坡时,被公安机关边检人员以其系法院通报协助限制出境人员为由限制其出境。据了解,这也是石狮法院首次成功实现对外国籍人士的限制出境。

­  昨日上午,柯某所在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到石狮法院签署和解协议。经申请人申请,石狮法院依法解除对相关被执行人的出境限制。 (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洪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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