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捕鱼船老大被处罚金四千元
石狮日报 2016-10-12 08:11
在禁渔期间,使用电鱼作业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日前,石狮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罚金四千元。
今年51岁的刘某,晋江人,是闽晋渔01***号船的老板。“我平时在泉州大桥脚下撒网捕鱼,但最近鱼少了好多。”据刘某供述,于是,他就自己弄了一套电鱼工具想到石狮海域进行电鱼工作。2016年5月26日5时许,刘某驾驶闽晋渔01***号船从晋江陈埭镇仙石码头出港,于7点半左右到达北纬24度47分200秒、东经118度46分400秒石狮海域后,开始用电鱼工作进行捕捞作业。没想到,才刚开始作业一会,就被石狮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了。
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刘某船上有电鱼工具及少许渔获物。该船作业类型为杂渔具,作业方式为撑开,根据福建省201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此种作业类型渔船,涉嫌在禁渔期间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该船上述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根据相关规定,石狮市海洋与渔业局将此案移交给市公安局。案发后,同年6月8日,刘某主动向市公安局投案。
石狮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法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王顺玲 陈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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