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泉州申报海洋经济发展专项 最高补助300万元
7月13日,记者从石狮市经济局获悉,根据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泉州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即日起我市正式启动2016年市级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请于2016年10月14日前将初稿送至市经济局发改股及市海洋局初审。
据了解,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泉州市内具有独立法人,从事海洋事业研发、生产、教学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用于海洋经济发展的相关事项。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用记录。具体补助项目为:
对2016年新造的远洋渔船根据船舶船长(渔船检验证书核定为准)等级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对2016年新购置(或者远洋公司由外地市转入我市,船随公司转入)外地市或境外远洋渔船(船龄在10年以下)或购置国内捕捞渔船(船龄在10年以下)更新改造为远洋渔船的企业,每艘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补助。
对2015年11月1日以后自捕鱼运回泉州上岸销售的本市远洋渔业企业,每吨按报关单净重给予不高于300元补助;对2016年我市首家经批准进入新入渔国捕捞作业的远洋渔业企业给予每艘船10万元的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2016年以控股或项目所在国允许的股比上限参股的形式,在国外新建、扩建远洋捕捞或水产养殖综合配套基地。实际投入资金超2000万以上的企业,给予不高于200万元补助。
对2014-2016年获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海洋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获评为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海洋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对2015年、2016年新(扩)建占地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水产品批发市场,每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2015年、2016年新(扩)建1万平方米以上冷库的海洋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2015年、2016年新建或扩建海洋生物食品、海洋新材料、海洋生物医药、海洋装备、邮轮游艇、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等生产性项目,生产设备投资不低于300万元的海洋企业,给予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有省级以上认定商标的食品企业开发海洋生物食品项目参照上述补助标准。
对2015年、2016年新建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游艇码头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2015年后新获得省级海洋产业龙头企业的给予10万元补助,新获得省级“十佳”海洋产业龙头企业的给予20万元补助(同一名称三年内不再重复补助)。(记者 周进文 通讯员 蔡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