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新政”未落地愁坏养父母 无户口难以报名入学
去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等8类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户口的具体政策。不过,由于这一户籍新政未完全“落地”,一些被私自收养的孩子还是面临落户尴尬。而随着新学年的到来,这些“黑户”入学难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纠结的父亲
近日,家住灵秀的蔡先生向本报记者求助称,2010年1月,已育有一子的他抱养了一名女孩小敏,今年秋季就要上小学了,但户口问题成为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
“我找过派出所,也找过福利院,但最后回复都是没法办。”蔡先生称,去年底他向灵秀派出所申请为小敏办户口,作了笔录,也提取了小敏的血液DNA样本,并从村里开证明向市社会福利中心申请给小敏入户,但至今未能办成。
这并非个案。锦尚镇的邱先生也向本报记者反映,因妻子不能生育,于2010年6月抱养了一名男孩,今年秋季也即将上小学,但几经申请,孩子的户口至今未能落户。
两名养父均表示,他们理解部门工作的严谨细致,但既然现在国家有了政策,便可参照执行,“孩子如果上不了学,影响是终生的”。
纠结的部门
带着上述问题,记者曾向灵秀派出所咨询,该所户籍警官向记者介绍了相关政策。
2008年9月5日,为解决国内私自收养子女现象,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联合发文,出台《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五部委《通知》明确,抚养人在文件发布日期之前收养孩子,需持公证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即可为孩子办理落户手续。
收养时间在“2008年9月5日”之前的有法可依,那么,在这个日期之后收养的情形呢?去年,福建省公安厅出台的《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明确,2008年9月5日之后收养的,只能由公安机关将其送至福利院,再由福利院前往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
对此,市社会福利中心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因为上述管理规范由省公安厅出台,并非与民政厅联合发文,因此作为基层民政部门无文件可参照,所以不敢擅自接收私自收养的孩子,并且为其办理集体户口。
纠结的政策
去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将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纳入其中。
该意见明确: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目前,我省落实上述意见的具体文件还未制定出台,基层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有关人士表示。记者查询有关报道获悉,今年以来,广东、河北等多省份已出台相关政策,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记者 林恩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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