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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一被执行人主动提供可执行财产 获谅解

2015-12-07 08:27 来源:石狮日报 0

  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泉州某公司被石狮法院判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后,蔡某主动联系到法院并申报可供执行财产。在得到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部分债务利息,促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2012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张某因生意缺乏资金,向蔡某某借款300万元并约定利息,张某还提供泉州两家公司和一个人作为债务的保证人。后张某未按约定期间偿还款项,蔡某某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尚欠的债务达成调解协议,并确定具体的还款事项,同时张某的配偶、三个担保人(单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调解协议签订后,张某仅支付部分债务,蔡某某无奈下向石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石狮法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五位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调查,并对他们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通过相关银行反馈的信息,目前冻结的金额远远不足以清偿本案的债务。而作为本案张某债务担保人之一的泉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主动到法院反映其公司在某银行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请求法院予以执行。

  经了解,该公司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为履行债务,将款项汇入之前该公司被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中。一段时间后,蔡某发现款项尚未被划拨,便主动到法院反映情况。由于本案债务除了借款本金外,还有借款利息、迟延履行金等,考虑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本金,对于其提出的减免债务利息的请求,执行法官表示理解,并及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最后,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同意放弃部分的债务利息。

  执行法官提醒,若债务人因一时无法履行债务,不管是在执行中,还是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应主动与债权人沟通,并尽量取得债权人的理解,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一些纠纷,说不定还可减免部分债务。(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谢凯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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