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一女子屡次非正常上访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获刑4年

三明中院   2019-08-27 10:10

  信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应采取正当、合法的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

  可总有那么一些人无视国家法律且不听劝阻,妄想通过非正常的上访渠道收获心理预期,甚至借机向地方劝返工作人员索要钱财。

  凡事都要掌握一个“度”,如此明知故犯、屡教不改,可能触犯刑法。近日,永安法院就审结一起因多次非正常信访且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而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案件,被告人丘某香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情回顾

  2014年以来,被告人丘某香以其与他人纠纷中被殴打未得到公正处理,以及民事判决赔偿费太少为由,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多次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被永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在滞留北京期间,被告人丘某香采取持续上访并以不离开北京为由要挟劝返工作人员,借此向劝返工作人员多次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2.16万元。由于被告人丘某香上述非正常上访行为,致使永安市政府多次安排工作人员到北京将其接返,产生各类接访费用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严重影响永安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案发后,被告人丘某香于2018年9月19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到案。

  2014年以来,被告人丘某香以其与他人纠纷中被殴打未得到公正处理,以及民事判决赔偿费太少为由,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多次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被永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在滞留北京期间,被告人丘某香采取持续上访并以不离开北京为由要挟劝返工作人员,借此向劝返工作人员多次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2.16万元。由于被告人丘某香上述非正常上访行为,致使永安市政府多次安排工作人员到北京将其接返,产生各类接访费用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严重影响永安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丘某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到案。

法院审理

  经永安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丘某香与郑某柱、郑某品诉林某辉、林某爱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永安法院于2016年7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处林某辉等人应支付给丘某香人身损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021.9元,并向丘某香赔礼道歉。

  后丘某香等人对该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林某爱等人于2017年1月将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8393.1元存入永安法院账户,永安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向丘某香进行法律释明,并告知其携带相关材料到永安法院领取案件款,但丘某香直至到案前都不曾到永安法院领取该款项。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丘某香违反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其无理要求未得到满足为由,多次到北京非信访接待的重要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经北京、永安两地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及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非法上访、无理缠访,挑衅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且在非法上访过程中不服从劝返安排,以不给钱不返回等手段相要挟,先后多次向接访人员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2.16万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丘某香曾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判处被告人丘某香有期徒刑四年;继续追缴被告人丘某香违法所得人民币1.16万元,发还永安市燕南街道办事处、永安市燕南街道马鞍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扣押的人民币1万元,由公安机关发还原所有人。

法官提醒

  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监督权、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形式,但不能因为一己私利滥用信访权利,逼迫政府满足其不合理的诉求。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案被告人丘某香拒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其诉求,反而以非正常上访行为不断给当地政府施压进而强行索要钱款以获取不当利益,其无理上访的行为不仅牵制、耗费当地政府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同时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为此,在日常信访活动中,信访人应讲规则、守法律,依法信访、文明信访,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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