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财政局原副局长受贿9万元获刑5年
2015-06-15 10:40 来源: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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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担任永春县水电设备厂清产核资小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永春县财政局原副局长林某明受贿9万元,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日前他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林某明从1998年2月担任永春县财政局副局长一直到2011年9月,还兼任永春县水电设备厂清产核资小组副组长。
去年9月12日,永春县纪委在查办永春县水电设备厂违纪案件中,发现林某明等人涉嫌违法问题,于当日邀请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介入开展联合调查。
法院认为,林某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他有自首和一般立功表现的情节,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判他有期徒刑五年。
林某明不服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中院终审驳回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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