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重型货车和电动车碰撞 电动车驾驶员死亡

石狮日报   2021-03-01 10:29

  2月28日记者获悉,永春县对重型自卸货车致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启动深度调查,肇事车辆所属单位被罚款3000元,肇事驾驶人姚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面临被刑事追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律制裁。

  2020年11月1日13时38分,姚某驾驶闽C8312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55线从永春县石鼓镇往桃城镇方向行驶,行至南环路南塔岭隧道时,对路面交通动态观察不周,超车时未保持必要的横向安全距离,导致该货车与同向右侧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左侧转向把发生碰刮,其右后轮碾压该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及电动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姚某驾车驶离现场。事故发生后,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案侦查,对姚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调查,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姚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姚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并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肇事车辆所属单位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罚款3000元 。

  事故发生后,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单位对事故开展深度调查,并对事故肇事车辆所属单位福建省晟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经查,闽C-83125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福建省晟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闽C97535号车于2020年10月12日17时09分至12日21时57分超时驾驶共计287.8分钟。调查组经核对企业动态监控报警处置记录表,发现未进行处置登记。该公司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2020年11月5日,永春县交通运输局依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对福建省晟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 洪亚男 通讯员 赵美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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