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渣土车碰撞电动车致一死 肇事者和车辆所属单位挨罚

闽南网   2021-01-27 20:02

  闽南网1月27日讯(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赵美缘)2020年8月31日下午5点多,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往石鼓镇方向,一辆渣土车在超车时碰撞了电动车,导致电动车驾驶员林某当场死亡。在本起事故中,肇事驾驶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肇事车辆所属单位被罚款5000元。日前,泉州交警支队通报该起事故详情。

超车未保持安全距离

渣土车碾压电动车骑车

  事发时,驾驶员陈某驾驶闽C88373号渣土车行驶至永春县南环路南塔岭隧道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周,超车时未保持必要的横向安全距离,导致该货车与同向右侧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刮,其右后轮碾压该二轮电动车驾驶人林某,造成林某当场死亡。

  随后,陈某驶车离开现场。

  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陈某涉嫌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陈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调查,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陈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肇事车辆所属被罚5000元

  本事故发生后,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抽调交管、法制、车驾等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调查组,对本事故开展深度调查。另一方面,永春县道安办、渣土办、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本事故肇事车辆所属单位泉州华厦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

  通过深度调查,调查组查明:闽C88373号渣土车的所有人为泉州华厦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在泉州市永春县石鼓镇桃场(真武桥头旁)。本事故肇事驾驶人陈某于2020年6月受聘入职泉州华厦物流有限公司。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泉州华厦物流有限公司安排陈某由莆田市仙游县往返永春县运载砂石,该公司在2020年7月份、8月份未按照规定对陈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0年9月27日,永春县交通运输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对泉州华厦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泉州警方提醒,各地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对驾驶员开展防御性驾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保证驾驶员具备必要的安全驾驶知识,熟练掌握安全驾驶技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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